從聯合國參與和北歐綠色殖民 反思台灣原住民權利

文 / Wasiq*

一、原住民族與永續再生能源在聯合國是話題焦點

今年 (2023) 聯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簡稱UNPFII)討論生物多樣性公約時,丹麥代表北歐國家全體率先發言,起手式就為原住民族抱不平,說氣候變遷不成比例地影響原住民族的生計與文化存續,所以氣候政策應該要讓原住民族有充分與實質的參與。不料薩米青年團隨即發言,尖銳指出:北歐國家向外高舉生態永續大旗,但所謂「綠色轉型」,是犧牲薩米原住民權益才達成的;青年代表緊接著說,薩米原鄉大型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完全沒有考慮薩米權益,他們認為說到底,北歐殖民主義仍在延續。

類似的事件在臺灣也慢慢出現,比如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以「拒絕氣候殖民,氣候法應納原權」,呼籲氣候變遷因應法必須納入原住民族權利,不能只是政府與財團決定。他們提出碳排放責任分配公平與原民氣候正義,展開氣候正義論壇,與上面丹麥代表提出一致地疾呼──氣候變遷不成比例影響地原住民族。作為氣候變遷下的脆弱民族,政策制定時不能少了原住民族的參與。更具體的,他們提出臺灣必須承認原住民族主權與自然資源權、優化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過程、設立氣候變遷基金,一方面賠償部落犧牲發展及守護森林的歷史,一方面也保障原住民族經濟與生活。

做為一個長期參與聯合國、在芬蘭關心原住民族議題的泰雅族研究者,本文以北歐原住民族對照臺灣原住民族來分享原住民族與再生能源之間的糾葛。

二、誰是薩米族?

薩米族是歐盟境內唯一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極北之地,叫 Sápmi,被目前挪威、瑞典、芬蘭與俄國的國界所切割。目前薩米族加起來約八至十萬人,挪威的薩米族人數最多,約五萬人,瑞典次之,約兩萬人,芬蘭的薩米族約八千(至一萬)人,而俄國的薩米族有約兩千人。薩米族當中有約十種不同的薩米方言(圖1)。古早以前,薩米族配合季節作息,以牧養馴鹿、狩獵與捕魚維生。十六世紀開始,薩米族群遭遇前所未有的劇變,國家主導的集體遷村與基督教信仰,系統性地改變薩米族本來的傳統治理方式。直至十九世紀時,北歐國家仍把薩米族視為野蠻落後的一群,合理化了法律與政策剝奪薩米族族語、認同、文化的正當性。一直到1980年代,仍有薩米族父母覺得孩子不要學薩米語比較好;且社會上對薩米的歧視與仇恨言論也不少。但時代在改變,二十世紀後半的薩米族跨國串連的社會運動,讓薩米族文化主體性大增;科學研究上,薩米族知識體系的主體性研究也取代了把薩米僅視為客體的傳統學科。在21世紀的今日,北歐三國都有設置薩米議會,處理彙整攸關原住民各類議題,也包括土地資源開發以及能源轉型議題。

三、原住民族與永續再生能源在論壇是話題焦點

生態永續、綠色轉型、再生能源是近幾年全球炙手可熱的議題,也在聯合國原住民族常設論壇有針對原住民族熱烈的討論。今年,芬蘭、瑞典以及挪威的薩米族聯合在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平行會議上,以北歐高等法院如何回應薩米土地與自然環境權益,與論壇與會人士分享薩米族權利出發的觀點。其中,他們分享了瑞典的 Girjas 案以及挪威的 Fosen 案,原住民如何透過法院機制,與國家協商部落如何自主發展再生能源。瑞典的 Girjas 案與挪威的 Fosen 案都位於Sápmi,皆是具有里程碑的裁決。因為兩者皆由該國最高法院判定:當資源開發與原住民薩米族傳統文化衝突時,薩米族維持傳統文化與生計之權利必須被保護與承認。

事實上,北歐的薩米族憂心「綠色殖民」爭議已多時 ,綠色殖民在此意思是北歐政府以永續綠色治理為由,侵佔剝奪原住民族土地,以風力發電案最多,也有電動車所需礦業開採案、水力電廠開發案等。近期最為人所知的案子是上述提到的 Fosen 案。Fosen 半島位在挪威中部,上有歐洲最大的陸域風力發電廠。雖在 2020 完工,但隔年挪威最高法院以風電場侵害薩米原住民權利為名判決違法,可謂是前所未有的先進判決。雖然判決已經出來,挪威的石油與能源部堅持「仍有轉圜空間、仍在協調可以達到兩全其美的妥協方案」而不拆風柱,進而引起薩米族的抗議與不滿 。薩米年輕人更有靜坐抗議設置風電但被抬走的新聞,引起薩米議會鄭重呼籲挪威必須尊重原住民族權利。

「這是以綠色轉型之名,行土地侵略之實」薩米理事會的主席 Áslak Holmberg 如是:「當法院都說我們贏了,但國家充耳不聞不作為,這跟輸了不是一樣嗎?挪威應該要立即正視並處理法院判決,別再架空薩米族權利。」類似的控訴也存在瑞典,部分瑞典的薩米族養馴鹿者直言瑞典政府以綠色永續之名挖礦,根本是債留子孫。

四、從兩國經驗看土地正義與原住民族認同的糾葛

臺灣目前原住民族土地爭議沒有遇到風電爭議,可能因為目前臺灣整體發展離岸風電,不是像上面挪威陸域風力發電廠的緣故;不過,臺灣原住民族仍遇上不少企業轉向原鄉土地、開發綠色能源的挑戰,像是諸如地熱、太陽能與水力發電。其實,傳統領域能源開發不是鐵板一塊,更重要是在地人需求、期待,跟諮商同意與溝通過程。諮商同意權可上溯至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意思是政府執行會影響原住民權利的政策前,要確保當地部落事先知情並同意。在轉化成國內法的過程中,原民會在2016年公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僅概略含糊規範部落會議必須召集,但部落跟政府之間缺乏信任,對如何諮商,用什麼程序、適用什麼法條或怎麼做可以符合部落慣習,都是爭議的源頭。

就全臺第一起原民部落依法針對大型土地開發案行使諮商同意權的臺東卡大地布部落來說,2019年部落投票,結果以同意187票、反對173票,微小差距之下同意在傳統領域設置光電。運動者批評原民會堅持用家戶代表委託方式(「烏來模式」),用投票過關,引起很大爭議。部落本身的決策機制應該要納入諮商同意的必要條件,而不是草率投票而已。部落的決策機制背後帶出的不單單只是表層的「部落有這樣的意見」,而是涉及更深層的文化,比如說像是高正治醫師在探討部落健康營造時擲地有聲所說的:「可不可以把我們的生活還給我們?可能有人覺得不夠進步,但跟土地連結卻讓我們血液流得比較暢快。」

留學加拿大、目前在拉普蘭大學薩米族著名的學者 Rauna Kuokkanen 力陳自決的討論通常侷限在原住民跟國家的關係,但在政治與法律框架下,有其他重要的關係,像是與土地、親族、靈性以及部落等等其他層面的關係。她更指出,原住民族的自決自治觀比一般人想像的寬廣許多。如果我們不注意,很容易困在法條的解釋、變國家主導,而部落為主的我族意識與概念反而不見了。據她的觀察,自決的核心探討非常單純,就是一種關係的重建。

在臺灣,越來越多的研究開始重視不同向度上關係的重要性,比如跨物種的永續觀。上面的案例顯示,與其把永續再生能源或是原住民族認同單獨當個案個別處理,不如回歸到關係的重建,重新去問:活出原住民的樣子是甚麼意思?原住民族各族文化語言脈絡下「永續」是甚麼意義?祖先怎麼教導我們,讓族人活得更有自信、有更好的未來?這些有力量的問題,真的轉瞬間減輕了些許我們當今面對錯綜複雜攸關減碳、碳匯、綠色轉型、永續發展問題的沉痾,不論在部落營造、政治政策、社會工作、知識體系建構等,像是火炬一樣照亮前面的路。

五、轉型需要跨界的視角

我從2011年拿教育部公費出國念書,就一直在芬蘭從事原住民族健康與照顧相關研究。因為北歐高度自主的學術環境,提供了跨界對話發展與茁壯的可能。直至今年,我已經協同志同道合夥伴參加《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簡稱UNPFII)超過五次,心態也比較成熟了。遙想在 2012 年第一次歡天喜地像是劉姥姥進大觀園一樣探索聯合國、處處新奇新鮮、以及時不時恐懼中國攪局換證;到後面幾年開始憤憤不平,畢竟臺灣沒有在聯合國,所以聯合國現成讓原住民族跟國家對話的人權機制無法給我們使用。抑鬱挫折地覺得論壇只是繡花枕頭,沒辦法及時解決部落面對的要緊問題。幾年下來,我慢慢學會去接受如實如是的國際處境,並務實地想辦法明確定位臺灣原住民族在聯合國體系的位置以及提升各前瞻議題的實質參與,比如邁向綠色治理與低碳社會就是重要的前瞻議題之一。

就前瞻議題來說,今年(2023年) UNPFII 主題是「原住民族、人類健康、地球和領土健康以及氣候變化:以權利為基礎的策略 」(Indigenous Peoples, human health, planetary and territorial health and climate change: a rights-based approach),以全球原住民族共同面對的困難(例如被邊緣化、不被代表的政治處境、婦女的交織困境)為支點切入。臺灣原住民族要實質參與必須要串連以及合作,才可以一邊往下紮根部落傳統智慧以及面對的當代挑戰,另一邊往上連到全球的脈動與國際原住民運動論述。同一組詞彙,可能帶著不同含義。比如「殖民」討論中,北歐薩米原住民把它放在前面綠色開發案中理解,但在美洲原住民圈子裡仍然停留在資源匱乏、部落缺乏護理及專業醫療人員、或甚至失蹤與被謀殺的族人等。在如此多樣的討論中,跨界與跨學科的宏觀視角就非常重要,如此才能讓更多可能性被看見。

六、在北歐與灣之間,看見未來的原住民族與國家關係

臺灣原住民族部落中面對不能認同的再生能源開發案,我們多以諮商同意權行使的程序瑕疵爭議切入。以臺東知本卑南族卡大地布傳統領域上本來要蓋光電園區大型開發案而言,諮商同意權爭議包括招標階段未告知部落、市公所違反部落意願代行招開會議、非部落族人參與投票等瑕疵。

如同臺東知本卡大地布案,北歐薩米族傳統領域不論是風力電廠或礦業開採,也面臨了部落意見分裂的處境。但當薩米族面臨綠色殖民時,他們反而以國家最高法院判決以及國際人權機制來當槓桿。當然,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簡稱FPIC)他們也都知道,但真正與國家協商時,還是國際法來的力道較強。如同主持「薩米傳統領域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法學分析」(GoSápmi)研究案的北薩米族法學教授 Øyvind Ravna 所言,以往大型開發案進入薩米部落時,只是進行知會,沒有所謂諮商部落,更不要說行使同意權。所以大學研究者、薩米議會以及民間團體國際串聯就非常重要,這或許也是薩米族在國際人權機制參與串聯與組織非常到位的緣故。

臺灣正在關鍵轉型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自然資源開發案也會越來越頻繁。本文省思原住民族權利與再生能源開發兩難,提醒在邁向2050淨零轉型政策之際,必須保持對原民議題的敏感度,將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納入轉型的思考,才能進一步落實公正轉型「不遺落任何人」的理想。

//

*: 感謝巷仔口社會學 Streetcorner Sociology 刊登中文版,與 Taiwan Insight 刊登英文版

發表留言